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辽宁奉天中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韩首章。

审理经过

原告齐淑娟与被告辽宁奉天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齐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齐淑娟与柏贵泽系夫妻,柏贵泽于2017年2月17日到被告处就诊,确诊为肺内感染,并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后柏贵泽病情未见好转,就到沈阳202医院就诊,诊断为恶性肿瘤,后又到其他医院诊断均为恶性肿瘤,柏贵泽后因病去世。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给柏贵泽诊治的过程中存在误诊的情况,延误了柏贵泽的病情治疗,存在医疗过错。故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已由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608号。本案与此案存在重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再行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另外,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齐淑娟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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