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昌西路*号供销社家属院1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晓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林申请执行胡晓华、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林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3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