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勋,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宛宁,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垦拓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远东东路2号1栋2层-4层及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0318N。
法定代表人:张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垦拓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垦拓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19124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766.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垦拓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20202.30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0002.27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11.39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另将执行费200.03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669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