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建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建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义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建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北建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