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15267.4元、案件受理费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委托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保险登记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5.鉴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15267.4元,案件受理费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