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贤章,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冉崇兴,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高群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冉崇兴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周贤章诉被告冉崇兴、高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崔利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贤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贤章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周贤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