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景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
被申请人: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
被申请人:高如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汪清消防队防员,住汪清镇。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孙景利与被申请人于勇、高如晨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景利申请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勇名下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吉HWB×××,车辆型号SC7144×××、二、冻结被申请人高如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621559080800004××××账号内的存款、三、查封李维婷名下位于汪清镇幸福路北106号010×××室房产(房权证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36×××号)。我院于2021年7月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于勇名下长安牌小型轿车、冻结了被申请人高如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账号内的存款、查封了李维婷名下位于汪清镇幸福路北106号010×××室房产。
申请人孙景利申请保全的(2021)吉7501执保16号案件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保16号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英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