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苏沐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清洋村后塘10号。
经营者:唐春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清洋村后塘*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苏沐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李跃辉、赵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苏沐家具店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苏沐家具店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苏沐家具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刘素娟
审 判 员 乔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