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XX,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伽师XX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新31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伽师XX合作社履行12824.95元欠款及92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916.95元;

二、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张孝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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