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尤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贺辰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法定代理人:尤静,系起诉人贺辰彬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利,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静、贺辰彬因与原审被起诉人神木市神木镇府阳村村民委员会、神木市神木镇府阳村阳崖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尤静上诉请求: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99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神木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上诉人尤静与贺伟伟结婚并将户口迁至神木市神木镇府阳村。2012年5月24日,儿子贺辰彬出生,2012年9月21日落户原审被起诉人处。二上诉人落户后,并未获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因此二上诉人向神木市人民政府反应。2011年4月7日,神木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神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第2次会议纪要,明确原审被起诉人应对新老住户一视同仁,儿媳、孙子均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迁入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村益分红。该会议纪要下发后,原审被起诉人并未按该会议纪要执行,后神木市麟州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下发神麟州办发【2019】612019110454721号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明确要求被起诉人应按2011年4月7日形成的第2次会议纪要执行,但原审被起诉人在给每位村民分取2020年度5万元的分红款时并未给上诉人分红,上诉人再次向政府反应,2020年12月24日神木市麟州街道办事处神麟街发【2020】120号文件要求原审被起诉人给予上诉人等人同等村民待遇,但原审被起诉人仍然拒绝按政府文件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上诉人已经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神木市人民政府亦作出会议纪要进行处理。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