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江源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敬,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才,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凤,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汉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张瑞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元,广东实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蔡汉邦、张瑞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2.1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潮源 审 判 员 吴丹盈 审 判 员 张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文娟 书 记 员 罗丽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