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京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系原告郭京翔母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冯一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朱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京翔与被告冯一凡、朱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京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郭京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