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立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谢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谢伍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理经过
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立秀与被执行人谢德荣、谢伍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及算),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案执行费7400元,合计511800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
本案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