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昌,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田,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某(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田、某(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