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查正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钱林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查正发与被告钱林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正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林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查正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钱林辉支付查正发加工款115000元、伙食费垫付款18300元。事实与理由:查正发、钱林辉均从事服装加工行业。2018年2月,双方在休宁相识,有业务往来。2018年3月、5月、10月间,查正发为钱林辉加工三批服装,总计加工费用115000元。2019牟7月12日,钱林辉向查正发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19年7月12日欠查正发货款拾壹万伍仟元(115000),从8月份起每月付壹万元(10000)”。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5月底,查正发为钱林辉及其员工送餐,总费用18300元。上述款额均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钱林辉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月、10月间,查正发为钱林辉加工三批服装。2019年7月12日,钱林辉向查正发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19年7月12日欠查正发货款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从8月份起每月付壹万元(10000),按每月支付壹万元计算。欠款人:钱林辉”。该款至今未付。

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查正发撤回了对伙食垫付款18300元的诉请,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有查正发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查正发按照钱林辉的定作要求完成服装加工,钱林辉在接收服装后应按期支付查正发加工款115000元。现钱林辉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任。钱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查正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钱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查正发加工款1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钱林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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