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世连,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韦武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世连与被执行人韦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32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韦武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世连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韦武佳偿还借款本息5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韦武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710元。韦武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扣划其存款15100元。除扣划的存款外,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韦武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韦世连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