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李某已将中介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嘉 书记员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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