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李某已将中介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会宁县悦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嘉 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