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执行人:蒋银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磊,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刘锋涛、蒋银平诉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一、原告刘锋涛、蒋银平与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锋涛、蒋银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2,900元;三、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锋涛、蒋银平违约金12,900元。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负担1,174.50元,被告负担222.50元。届期,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刘锋涛、蒋银平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