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步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侯艳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步国志与被告侯艳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步国志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步国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步国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步国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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