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昌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会昌县城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3328588712。
法定代表人:谢岚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琛、戴春锋,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蓝检有,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昌县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蓝检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检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住房保障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腾退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292元,滞纳金1887.60元,合计8179.60元(房租和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具体至实际腾退之日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了合同,建立住房租赁关系,约定被告提供公租房政策的相应证明材料,原告向被告提供位于会昌县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住宅和生活使用,被告每月20日前向原告缴纳租金157.3元(施行银行代扣方式),被告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逾期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除加罚滞纳金外,并取消其承租资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自2016年11月开始,被告开始不交租金,原告多次进行了催缴。截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时间长达40个月,拖欠租金6292元,滞纳金1887.6元。原告认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违背信用,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蓝检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24日,被告蓝检有书面向原告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公租房一套,并提供了相应申请材料。201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与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提供位于会昌县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住宅和生活使用;2.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向原告缴纳租金157.3元,并将租金交付给原告指定的银行部门代收(实行银行代扣方式);3.被告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按月租金额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计算,逾期1个月加罚10%滞纳金;2个月加罚20%滞纳金,3个月以上的采取停水电措施,并加罚30%滞纳金,逾期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取消其承租资格;4.连续6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自2016年11月开始,被告开始未向指定缴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存款即不支付租金。原告通过发送短信通知的方式多次进行了催缴。截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租金时间长达40个月,拖欠租金6292元,产生滞纳金1887.6元。
被告蓝检有于2021年3月5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本案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蓝检有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蓝检有入住租赁房屋,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缴纳房屋租金的义务。但被告自2016年11月起长期未按时缴纳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住房保障中心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腾退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滞纳金至实际腾退之日为止),符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并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蓝检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由其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会昌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蓝检有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该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二、被告蓝检有将位于会昌县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会昌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被告蓝检有向原告会昌县住房保障中心支付旧欠租金6292元、滞纳金1887.6元,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9月1日之后的租金、滞纳金直至房屋腾空为止;
四、上述履行行为、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付至原告会昌县住房保障中心指定账户或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4×××02,开户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蓝检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