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宗,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牛丽学,女,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高广运,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牛丽学、高广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710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33337.59元。
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发出传票。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4日共6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查封被执行人牛丽学名下车辆一部,车辆未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
5.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高广运在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吴中经济开发账户内存款135237.59元。
6.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村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保险公司进行线下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甲军
审判员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