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五里铺223号。

法定代表人庞风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海晏县银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松,系该公司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甘肃天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青海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甘肃天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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