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曹**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闽07刑更9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获考核积分149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建忠 审判员  林 俏 审判员  陈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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