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米红(曾用名: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娥(曾用名:王息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小村经济合作社,地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北芬小村。
负责人:廖秀枝,该村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米红与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小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