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406号。
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5号。
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容,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