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小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何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包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蓉、何曙光与被执行人包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2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别于21021年12月30日前付款5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款8万元,剩余款项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