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优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彬,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果与被告王岗、陕西优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优荣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永、被告优荣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岗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机械欠款45000元,并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在310国道改扩建工程施工中,授权被告王岗履行相关事宜并承诺承担法律后果。2017年至2018年,被告王岗在施工中租赁原告工程机械。2018年6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王岗结算,被告王岗尚拖欠原告租金5万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岗仅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岗未答辩。
被告优荣建筑公司辩称,被告王岗只是借用本公司资质投标,承揽一些工程;本公司未授权被告王岗施工,其委托书系伪造。被告王岗完成施工后,本公司已支付其全部工程款,被告王岗已给本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本公司与原告王果之间无任何经济关系,故本公司与本案无关。原告诉请款项应由被告王岗承担,故应驳回原告王果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王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供证据:
1.王岗于2018年6月1日给王果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目的:原告王果给被告王岗分包的工程施工,欠原告王果机械费用5万元,目前尚欠4.5万元。
2.刘某某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目的:原告王果的挖掘机给被告王岗在310国道改扩建工程中施工;“王某某”与被告王岗系同一人。
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被告王岗在为被告优荣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两被告对涉案欠款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已经为人民法院认定。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目的: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对被告王岗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杨某某出具《证明》1份及出庭作证证词。证明目的:涉案欠款的真实性;被告王岗以被告优荣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施工。
被告质证 被告优荣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欠条》系被告王岗个人欠款,王岗也不属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未授权王岗,本公司无支付该欠款的义务。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被告王岗与“王某某”系同一人;但不认识该证人,王岗未到庭,不能证明被告王岗代表本公司施工,亦与本公司无关。对证据3民事判决书内容真实性及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无异议,但本公司未授权被告王岗施工,被告王岗欠款系其个人行为。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授权委托书》所加盖的本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不真实,该证据虚假。对证据5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辨别,被告王岗也不在,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认识该证人,也未参与其双方结算。
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供证据:被告王岗于2020年9月7日书写的《承诺书》1份。证明目的:被告优荣建筑公司与被告王岗之间手续已全部结清,再出现问题由被告王岗负责。
原告王果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属于被告王岗与被告优荣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恰好说明被告王岗与被告优荣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王果提供被告王岗于2018年6月1日出具的《欠条》1张、杨某某出具《证明》1份及出庭作证证词,主张被告王岗以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名义施工、被告王岗欠原告王果机械费用5万元(目前尚欠4.5万元),因上述《欠条》内容明确,并与杨某某出庭证词相吻合,故对原告王果该主张事实予以认定。2.原告王果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及本院(2019)陕058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被告王岗给被告优荣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对王岗施工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本院(2019)陕058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王果该主张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日,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称“甲方”)、优荣建筑公司(称“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份,约定XX道XX公路改扩建二期工程D标段路基工程(下称“D标段路基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乙方。同日,优荣建筑公司委托王岗代表其公司实施有关D标段路基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项的谈判磋商、合同签署、合同履行,授权范围包括相关事项磋商、文件签署、现场施工管理、办理计量和结算等,本单位对王岗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委托有效期限:2017年7月1日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
2017年至2018年间,310国道改扩建工程进展至华阴市XX镇XX段,王岗以优荣建筑公司名义施工期间,先后几度租赁王果的挖掘机施工,该挖掘机租赁费(含司机工资)每天1200元。2018年6月1日,经王果、王岗结算,王岗给王果出具《欠条》1张,载明被告王岗欠原告王果机械费用5万元。后经王果催要,王岗以微信转账方式给王果转款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王果诉称被告王岗拖欠其机械欠款45000元是否属实;2.原告王果陈述被告王岗以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名义施工是否属实;3.原告王果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机械欠款45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告王岗因施工需要,先后几度租赁王果的挖掘机施工,形成租赁合同,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果已按约定将租赁物(即挖掘机)交付承租人使用,被告王岗应支付原告王果相应的租赁费。双方对租赁费支付期限未约定,根据交易习惯,被告王岗应在双方结算租赁费时支付租赁费。被告王岗于2018年6月1日根据其双方结算结果给原告王果出具5万元金额《欠条》1张,内容明确,被告王岗拖欠原告王果租赁费共计5万元,仅支付原告王果租赁费5000元,下欠45000元应予支付,并应自2018年6月1日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原告王果诉请判令被告王岗给付原告机械欠款(租赁费)45000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优荣公司委托被告王岗代表其公司实施有关D标段路基工程劳务承包事项的谈判磋商、合同签署、合同履行,授权范围包括相关事项磋商、文件签署、现场施工管理、办理计量和结算等,称其公司对被告王岗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表明该公司同意对被告王岗完成有关D标段路基工程劳务承包事项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涉案工程机械欠款(即租赁费)系被告王岗在D标段路基工程劳务承包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对涉案王岗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优荣建筑公司关于该公司未授权被告王岗施工等辩称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王果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优荣建筑公司的辩称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王岗给付王果租赁费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陕西优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王果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王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择贤
人民陪审员刘枫林
人民陪审员孟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