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
法定代表人:马元,系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系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被执行人:张世明,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执行人:临潭县金洮良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上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世明、临潭县金洮良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潭县金洮良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变更公司名称为临潭县金洮现代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00000),该借款协议由临潭县金洮良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案抵押物为登记在临潭县金洮良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潭国用(2006)第0××3号,土地他项权证:潭他项(2015)字第7××5号),就同一土地证办有不同的土地他项权证,为此,本院专门函询了临潭县自然资源局,临潭县自然资源局以潭自然资源函(2019)13号复函答复本院,潭他项(2015)字第7××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该局无登记信息。导致本院无法有效确定申请人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的顺序。另,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世明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