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何江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赣11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江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江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赣11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江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上账金额为0元、消费金额为1344.35元,罚金6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江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狱内年消费较低,难以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该犯系累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江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