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秀兰在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秀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树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褚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