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小平,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符航国,男,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东方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符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符航国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杨小平返还借款本金59000元及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2020年9月22日当日;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杨小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7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相关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存款。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琼0107执937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符航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海南省海口南滨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3元。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将703元变更至(2021)琼0107执938号案件,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符航国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符航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符航国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符航国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符航国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被执行人符航国已经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符航国司法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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