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凡瑞与被告江苏健美丽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马宁宁、解大维、姚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判决书第十一页第十五行、第十六行中“二、被告马宁宁在抽逃出资5307000元本息范围内、姚志洪在抽逃出资740000元”补正为“二、被告马宁宁在抽逃出资18290000元本息范围内、姚志洪在抽逃出资84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