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乌兰,女,蒙古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63040503XX,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69011037818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