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嘉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李国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刘嘉慧诉被告李国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嘉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嘉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国玺归还借款本金叁万元整;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李国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将30000元借给被告,并由被告对该借款签署《借据》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据已约定了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该款项。事后,被告却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借款的还款义务,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国玺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举证以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20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1000元。2020年2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对借款补写《借据》,并同意免除1000元本金,被告遂补写一份本金金额为30000元《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嘉慧与被告李国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持有,被告亲自签名、按捺的《借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归还全部本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仍欠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国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国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嘉慧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国玺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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