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诉讼代理人:高国俊,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努尔孜亚·热依木江,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托里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倪剑,总经理。
被告:托里县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喀普其克路运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高峰。
审理经过 原告王莉与被告努尔孜亚·热依木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托里县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莉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王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 那 提·哈 得 哈 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奴尔依娅·沙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