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 被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乔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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