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开发区孟姜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婷。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与被告湖南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向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7元,减半收取计6668.5元,由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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