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勤县大滩镇老爷庙红砖厂。地址:甘肃省民勤县民湖公路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文,女,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系李柏林之妻。
被告:李登军,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民勤县大滩镇老爷庙红砖厂与被告李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民勤县大滩镇老爷庙红砖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登军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勤县大滩镇老爷庙红砖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大滩镇老爷庙红砖厂撤回对被告李登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民勤县大滩镇老爷庙红砖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