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刘某,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湘042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4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信息登记。2021年9月23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详细告知。约谈中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陈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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