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炳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扈博坤,河北高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北、景华大街南、西城墙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4879417W。

法定代表人:贾胜军职务:经理。

被告: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

住所地:武邑县建设东路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A211F9Q。

负责人:刘振江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白炳喜与被告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白炳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

本院认为

订的认购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购房款145215元,并支付利息116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认购被告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所开发的中能-翡丽公馆小区26号楼1单元802室,并缴纳房款14661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了解到,被告的房屋建设手续仍未办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地产经营手续,没有合法依据,向不特定群众出售房屋,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不能及时、全部地返还群众购房款项,其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收案范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白炳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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