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修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宋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喜诉被告宋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喜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宋雍名下的存款38200元予以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修喜申请保全被告宋雍名下存款38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宋雍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南乐支行(卡号:62×××68)存款38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保全期间只收不付。 保全费402元,由原告刘修喜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要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连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但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续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俊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