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超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姜伟诉杨超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2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因杨超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6月15日姜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超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9日申请人姜伟写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豫022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