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刘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9号第9层。

负责人:张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攀,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庆北道南侧卫国路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吴秀玲诉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吴秀玲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秀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秀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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