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原告刘同兰、吉德顺、吉刘香、吉桂香诉被告时召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苏07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页正文上数第四行的“原告吉顺德”,应为原告吉德顺。判决书以下的内容中的原告吉顺德均为原告吉德顺。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