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文秀,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与被告潘文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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