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05号(14-17轴)。
法定代表人:张雪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巾楠,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