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崇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汕头市无名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金鸿公路西南村下十合路旁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志全。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崇扬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无名汽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507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海凌

执行员  林展鹏

执行员  张悦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育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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