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马本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君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灵胜 审 判 员 陈良年 助理审判员 王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