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良县板桥镇佳雨正典化肥店。
经营者谢光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李祖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良县板桥镇佳雨正典化肥店诉被告李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云032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良县板桥镇佳雨正典化肥店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祖辉偿还货款本金4700元及利息1579.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祖辉长期外出、无车辆、无房屋,仅有银行存款840元已被本院扣划。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对本院财产调查予以认可。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