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段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张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大学变电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张宝山,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宝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